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榆阳区财政局 2024-01-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HYDZB -2023-134

二、项目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垃圾分类垃圾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花园东御苑G1栋2402

       被投诉人:榆林市恒易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安居路14号金叶小区一楼商铺

       被投诉人: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地址:榆阳区上郡路9号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7日,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垃圾分类垃圾屋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遂提起投诉。 我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公司未能书面告知我司最终报价为无效报价的原因。 经查证核实,投诉人于2023年11月17日参与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垃圾分类垃圾屋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活动,提交了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文件中《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所列“投标响应”项有部分技术参数未对采购内容做出明确响应,谈判小组判定“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未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内容技术参数作出明确响应,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规定,于当日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无效文件通知书》,代理公司以电话方式再次将《无效文件通知书》内容告知了所有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 经查证核实,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谈判及二轮报价等后续环节,本项目谈判小组没有与投诉人进行谈判,投诉人提交的第二轮报价为无效报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也没有将投诉人提交的第二轮报价作为有效报价推送给谈判小组。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述“我司已参加本次项目的谈判活动,且谈判小组已与我司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我司收到谈判小组递给我司的最终报价表”,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榆阳区财政局

2024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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